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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忽悠;推诿;偏袒

广西忻城法院执行局的枉法四部曲该当何责 我们叫梁良、郑帮能,是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振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股东。今天,我们强烈控诉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个别人员...

—广西忻城法院执行局的枉法四部曲该当何责

 我们叫梁良、郑帮能,是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振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股东。今天,我们强烈控诉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个别人员在执行忻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明显存在枉法、偏袒、不作为乱作为,致使我公司迟迟未获法院已判决被告支付的货款和利息,因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的问题,恳请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认真核查有关情况,依法维护守法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我们主持公道,严肃查处忻城法院个别执行法官的枉法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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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相关判决书和材料证明

我公司主要经营锰矿产品、铁矿石销售。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31日,我公司总共向广西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供应锰矿20592.75吨。由于宏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而产生买卖合同纠纷,我公司依法向忻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宏图公司。2015年11月29日,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忻民初字第453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宏图公司依法支付我公司货款人民币1598300.00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从2014年4月1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本利率,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利息付给我公司。此判决因无人上诉已经生效。由于宏图公司迟迟未按判决支付货款和利息,我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岀强制执行申请,但始终无果。

我们因此向忻城法院执行局进行咨询,执行局办案法官谭志山解释说宏图公司目前无财产、资金可执行,并忽悠我公司人员,以“我们办案有时间性的,结不了案影响整个执行局的业绩”为由,要求我们配合在案件终结意见上签字,并说案件终结后如发现宏图公司有可执行的财产、资金,可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我们不知其中有诈,便按照他提出的意见,为了配执行局的工作,就在执行终结意见上签了字。法院凭此在2016年8月2日终结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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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在此之后,我们陆续发现被执行人宏图公司并非无财产、资金可执行。该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生产经营一切正常,生意红火,据当时的市场行情,每生产一吨电解锰可盈利人民币2000元以上,宏图公司当时的实际生产每天达到13吨左右,电解锰价格为人民币1.6万至1.8万元,每天累计盈利达到3万至4万元。

因此,我公司于2016年10月16日及2016年12月29日两次向忻城县法院执行局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但执行局执行法官谭志山拒不受理,我们提出如不受理,则应在《恢复执行申请书》上签字说明一下,但他始终未予签字。

鉴于忻城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的不作为、不负责任的忽悠欺骗行为我们在2017年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了书面汇报,无果后于2018年10月11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反映,在高院的督办下,忻城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在“忻城网事上发表了《欠185万!忻城法院执结两起信访督办案》的文章。

2019年4月20日,我们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进行书面汇报。2019年9月25日又一次向广西高院执行中心、来宾市中院执行局、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书面汇报。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我公司通过法院正规渠道仍未拿到被告宏图公司应该支付的货款及利息。

目前全国法院都在加大判决执行力度,把不守信用的“老赖”列入黑名单,在网上进行公布,让其寸步难行,但截至2016年12月29日,忻城县人民法院仍未做此工作。

忻城县人民法院还存在不依法办事,擅自把执行所得款分配给另案债权人的情况。在2016年11月份执行过程中,该执行局把执行所得的宏图公司32000元直接转给另案债权人张文光。另案债权人张文光、福平公司与我公司三方都是被执行人宏图公司的共同债权人,三方都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忻城法院执行局应把执行所得的财产(资金)由三方申请人按照债权比例分别受偿才合法,因此,我公司已向来宾中院提出了异议提出了诉讼请求。二审已于2017年5月24日以(2017)桂13民终413号文作了终审判决(详见判决书),按照债权标的的比例进行分配,我公司应得案件款2720.46元,但最后也只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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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在宏图公司2016年至2017年正常生产时,忻城县法院执行局没有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依法执行,法官谭志山曾对前来咨询的我公司人员说了一句怪话:“强制性执行,鸡死了,蛋也就没有了。”在我公司人员多次找了谭志山后,谭志山竟说:“你(郑帮能)也是从单位出来的,说得明白一些领导没有批示,我们怎么执行?”此后,我公司人员又到执行局兰建武局长那里提出诉求,这位局长竟说:“我们法院有规定,强制执行不能搞死企业。”这样反复找了几次后,兰局长又辩解:“我通知法官了,我们会加大执行力度的。”然而,其后的情况表明,执行局全都在忽悠当事人,客观上是在暗中保护被告,法院的判决完全没有见效。

2017年4月26日,原告另案潘明壮得知被告宏图公司转移资产的消息,当即叫上宏图公司供销科科长陆琦芳一起赶到厂内,在厂内发现宏图公司正在转移资产,同时在办公室还得到宏图公司在4月16日已经转卖出去的部分财产协议及清单各一份, 经陆琦芳核实,已及时提交给执行局,但执行局视而不见,没有采取任何执行行为。

2017年1月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在我公司先后多次向来宾市中院执行局、自治区高院执行中心、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至今无果。2019年9月,当我们电话联系忻城法院执行局的时候,得知执行局局长兰建武已调离执行局,新任执行局黄局长对我们的案件比较重视,他说现在宏图公司已无资产可执行,建议我们申请被告破产拍卖资产抵债,为此,我们已向忻城法院执行局提交了意见书(见附件)。我们认为,本案从判决至今,最后导致被告无资产可执行,完全是忻城法院执行局不依法办案所致,责不可推,理应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宏图公司也尚未达到拍卖资产抵偿债务的地步,只要法院加大执法力度,把转移资产追回仍可偿还原告的债务。

 宏图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控股人)黄首均住广西河池金城江区南新西路127 号,公司股东赖厚党、董攀科、罗广玉均有车、有房,且擅自隐藏、转移、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租企业资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忻城法院执行局始终没有依法采取追责。

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 受到公平正义。”但在我公司与宏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当中,我们的确没有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公平与公正、庄重与严肃,看到的只是忻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做出的一些不该看到的行为。忻城法院执行局有法不执、执法不严,拿着纳税人的钱,不为的税人办事, 这是我国法律工作中存在的悲衰。在此,我们要问折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你们究竟是为哪个利益集团办事?你们与宏图公司是否存在钱权交易和暗前操作的行为,千出了不可告人的勾当?如果没有,你们为什么置的税人的利益不顾,不维护正义而粗护非正义行为,导致非正义行为的泛滥,最后的结果将造成社会动荡不安?作为维护正义的执法部门,你们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和读职行为,甚至还有腐败行为隐匿其中。由此而产生的,必然是守法企业和善良百姓蒙受到一桩桩冤案, 感觉到由于司法不公正而给他们带来的阴影、无助和心寒。

但是,朗朗乾坤,邪不压正!尽管已受到冷漠、刁难、欺负、忽悠和伤害,我们依然坚信,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是站起来的中国人民的天下,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终究不会缺席:行恶者定有恶报,受害人终得伸冤!

以上陈述的情况均有证据材料证明,其中如有捏造不实之辞,我们愿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维护神,人民法官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伸张者。我们恳请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以上反映的情况给予关注,调查核实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严肃查处忻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个别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无辜企业和受害人主持公道,为广西打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为老百姓建设一个祥和、安定、幸福的家园。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忻民初字第453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分配方案》

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 桂1321执61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通知书(2016)执61号

5、证明

6、租赁合同

7、欠185万!忻城法院执结两起信访督办案

8、关于忻城县人民法院建议债权人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偿还债务的意见

情况反映人:梁良、郑帮能

2020年7月13日

文稿:梁良  郑帮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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